同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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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款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的目的在于,在使用(株)三星MEDICOS公司(电子商务运营商)所经营(株)三星MEDICOS(以下称“商城”)提供的在线相关服务(以下称“服务”)方面规定商城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在不违背其性质的前提下,利用PC通信、无线等技术进行的电子商务同样适用此条款。」



第二条(定义)

  1. ① “商城”是指(株)三星MEDICOS公司为利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称“商品”)而设置的网络交易平台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也表示经营网上商城的经营者。
  2. ② “用户”是指访问“商城”,根据条款获得“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3. ③ “会员”是指在“商城”注册会员,可持续利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人。
  4. ④ “非会员”是指在未加入会员的情况下利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人。


第三条(条款等的明示与说明及修订)

  1. ① “商城”为了方便用户知悉本条款的内容与公司名、代表姓名、营业场所地址(包括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业登记号、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内容,在(株)三星MEDICOS网站的初始服务界面(首页)登载相关内容。用户可通过链接页面查看条款内容。
  2. ② 用户在同意条款前,“商城”应提供单独的链接页面或弹出页面等,将条款中规定的取消订单、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提供给用户,以便用户充分阅读和理解。
  3. ③ “商城”可在不违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规定相关法律》、《电子文件及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访销等相关法律》、《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4. ④ “商城”在修订条款时,将明示适用日期及修订理由,并与现行条款一起,自适用日期7天前至适用日期的前一天在商城首页上进行公告。但,如果修改后的条款内容不利于用户,则至少保证30天以上延缓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商城”将对修订前内容与修订后内容进行明确对照,以便用户充分理解。
  5. ⑤ “商城”在修订本条款时,修订后的条款仅适用于适用日期以后签订的协议,之前已签订的协议仍适用修订前的条款。但已经签订协议的用户在第3款所述修订条款公告期内向“商城”表达希望适用修订条款的意向,并得到“商城”的同意时,可以适用修订条款。
  6. ⑥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与本条款的解释遵从《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保护法》与《条款规定相关法律》、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保护方针及相关法令或商业惯例。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与变更)

  1. ① “商城”执行如下业务 :
    1. 1. 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及签署购买合同;
    2. 2. 签署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的配送;
    3. 3. “商城”规定的其他业务。
  2. ② “商城”有商品或服务断货或变更技术规格等时,可以变更日后将签署合同中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应明示变更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日期,并立即在公布当前商品或服务内容的地方进行公告。
  3. ③ “商城”以商品断货或变更技术规格等为由变更与用户签署合同的服务内容时,应立即将其理由发送至可通知用户的地址。
  4. ④ 发生前款所述情况时,“商城”将赔偿用户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商城”可以证明并非故意或无过失时除外。


第五条(服务的停止)

  1. ① “商城”在发生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与故障、通信障碍等情况时,可以暂时停止提供服务。
  2. ② 因第1款所述原因而暂时停止提供服务时,“商城”将赔偿用户或第三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但,“商城”可以证明并非故意或无过失时除外 。
  3. ③ 因经营项目转换、放弃经营、企业间合并等理由而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以第八条所述方法通知用户,并按照当初“商城”提出的条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但,“商城”未曾告知用户补偿标准等时,应将用户的消费积分以等同于“商城”通用货币价值的实物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六条(注册会员)

  1. ① 用户按照“商城”规定的申请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条款,即可注册会员。
  2. ② 在以第1款所述方法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中,对于不符合下列各项情况者,“商城”准许其注册为会员。
    1. 1. 申请人根据本条款第七条第3款,之前曾经丧失过会员资格。但根据第七条第3款丧失会员资格后经过三年,并得到“商城”的会员注册批准时可以例外;
    2. 2. 注册内容存在虚假信息、遗漏及错误时;
    3. 3. 其他判断注册会员会对“商城”造成技术方面明显影响时。
  3. ③ 注册会员协议的生效日期,以“商城”同意会员注册的内容传达到会员为准。
  4. ④ 会员变更注册会员时填写的内容时,应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等方法,将变更内容告知“商城”。


第七条(注销会员及丧失资格等)

  1. ① 会员可以随时向“商城”要求注销会员,此时“商城”应立即进行注销处理。
  2. ② 会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城”可以限制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1. 1. 注册会员时提供虚假信息;
    2. 2. 未在限期内支付利用“商城”所购买商品等的费用、其他关于“商城”的利用方面会员需要承担的债务时;
    3. 3. 妨碍其他人利用“商城”或盗用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交易秩序时;
    4. 4. 利用“商城”进行法律或本条款所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3. ③ “商城”限制或终止会员资格后,相同的行为反复出现两次以上或30天内未进行纠正时,“商城”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4. ④ “商城”取消会员资格时,将注销会员注册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商城”应通知会员,并在注销会员注册信息之前设定至少30天的期限,给予会员辨明的机会。


第八条(通知会员)

  1. ① “商城”在通知会员时,可以通过会员与“商城”事先约定的指定电子邮箱地址发送通知。
  2. ② “商城”通知非特定多数会员时,可以在“商城”公告栏中公告一周以上,以此代替个别通知。但对会员本人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个别通知。


第九条(申请购买)

  1. ① “商城”用户按照以下方法或类似方法在“商城”申请购买。“商城”为方便用户申请购买,应提供以下内容 :
    1. 1. 商品等的搜索及选择;
    2. 2. 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移动电话号码)等的输入;
    3. 3. 对本条款内容、限制取消订单的服务、配送费·安装费等费用相关内容的确认;
    4. 4. 表示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的事项(例如:点击鼠标);
    5. 5. 关于商品等的购买申请及相关确认或表示同意“商城”确认的方法;
    6. 6. 支付方法的选择。
  2. ② “商城”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和委托购买者个人信息时,应在实际申请购买时获得购买者的同意,不得在注册会员时提前获得同意。此时,“商城”应该向购买者明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获得信息的主体、获得信息的主体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及保存·使用期限等。但,如《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所规定个人信息委托处理般另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协议的订立)

  1. ① 针对第九条所述购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城”可不接受其订购。但,应该告知与未成年人签订协议时,如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取消协议。
    1. 1.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信息、遗漏及错误时;
    2. 2. 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及服务时;
    3. 3. 其他判断同意购买申请会对“商城”造成技术方面明显影响时。
  2. ② “商城”同意后,按照第十二条第1款所述订单确认通知方式告知用户时,视为协议订立。
  3. ③ “商城”表示同意的意向内容中应包含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是否可销售及购买申请的修改或取消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支付方法)

在“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以从下列几种方法中选择可用方法支付费用。但,“商城”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与付款相关的其他手续费。

  1. 1.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转账;
  2. 2. 预付卡、现金卡、信用卡等各种刷卡支付;
  3. 3. 在线无存折汇款;
  4. 4. 使用电子货币支付;
  5. 5. 收货时支付货款;
  6. 6. 使用消费积分等“商城”发放的积分支付;
  7. 7. 使用与“商城”签订协议或“商城”认可的商品券支付;
  8. 8. 使用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支付费用等。


第十二条(订单确认通知,变更及取消购买申请)

  1. ① “商城”收到用户的购买申请后,向用户发送订单确认通知。
  2. ② 用户收到“商城”发送的订单确认通知后,如发现其与意向不符,可立即要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商城”在配送前收到用户要求时,应立即按要求进行处理。但,已经支付费用的,按照第十五条的取消订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商品等的配送)

  1. ① “商城”与用户就商品等的配送时间无另行约定时,“商城”应采取定做、包装等必要措施,以便在用户申请购买之日起7日内对商品等进行配送。但,如果“商城”已收到商品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时,应自收到全部或部分费用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此时,“商城”应采取措施,使用户能够确认商品等的配送步骤及进度。
  2. ② “商城”须明示对用户所购买商品的配送方式、各种配送方式的费用承担方及配送时间等。如果“商城”超过约定的配送时间,应赔偿用户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但,“商城”可以证明并非故意或无过失时除外。


第十四条(退款)

“商城”因商品断货等原因而无法向用户进行所购买商品的移交或配送时,应立即通知用户其理由,如果已经收到商品等的货款,应在自收款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款或采取退款相关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取消订单等)

  1. ① 与“商城”签订关于购买商品等的协议的用户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可以自收到关于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之日(商品等的配送晚于收到书面文件的时间时,指收到商品等或开始配送商品等的日期)起的7日内取消订单。但,《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取消订单另有规定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② 用户在收到配送商品等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无法进行退换。
    1. 1. 由于用户自身责任导致商品等丢失或损坏时(但,为了检查商品等的内容而损坏包装等的情况可以取消订单);
    2. 2. 由于用户使用或消费部分商品而使商品等的价值明显降低时;
    3. 3. 因经过的时间过长,导致商品等的价值明显降低,影响再次销售时;
    4. 4. 可复制为具有相同性能的商品等时,其原件商品等的包装被损坏时。
  3. ③ 对于第2款第2项至第4项的情况,如果“商城”未提前在便于用户得知的位置进行明示或采取提供试用品等措施,用户的取消订单等则不受限制。
  4. ④ 尽管有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商品等的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一致或与协议内容不相符时,用户可以在收到相关商品等之日起的3个月以内,以及得知该事实的日期或能够得知该事实之日起的30日内取消订单等。


第十六条(取消订单等的效果)

  1. ① “商城”在收到用户退还的商品等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费用退还给用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城”延迟退款,将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2中的规定,以延迟天数乘以延迟利率(删除括号部分)计算出延迟利息后支付给用户。
  2. ② “商城”在退还上述费用时,如果用户是以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手段支付的商品等的费用,应立即要求提供该支付手段的经营商停止或取消商品等的请付要求。
  3. ③ 取消订单等时,用户应承担退还商品等时所需的费用。“商城”不得以取消订单等理由向用户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但,由于商品等的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一致或与协议内容不相符而取消订单等时,则由“商城”承担退还商品等时所需的费用。
  4. ④ 由用户承担发送商品等时的运费时,“商城”应明确告知用户取消订单时产生的运费由谁承担。


第十七条(保护个人信息)

  1. ① “商城”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仅在提供服务所需范围内收集最少限度的个人信息。
  2. ② “商城”不得在注册会员时提前收集履行购买协议所需信息。但,为了履行相关法律的义务,在签订购买协议前需要确认身份而收集最少限度的特定个人信息的例外。
  3. ③ “商城”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必须向相关用户告知其使用目的并征得同意。
  4. ④ “商城”不得将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使用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出现新的使用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时,应在使用·提供阶段向相关用户告知该目的,并得到同意。但,相关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5. ⑤ “商城”依据第2款及第3款规定需要得到用户同意时,应预先明示或告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单位、姓名、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及使用目的、有关第三方的信息提供相关事项(获供者、提供目的及要提供的信息内容)等《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且用户可以随时撤回同意。
  6. ⑥ 用户可随时要求阅览“商城”所保留的本人的个人信息及要求修改错误内容。“商城”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用户要求修改错误内容时,“商城”在错误修改完毕前不得使用相关个人信息。
  7. ⑦ “商城”为保护个人信息,应最大限度限制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管理员人数,并对因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提供给第三方、伪造等造成的用户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8. ⑧ “商城”或从“商城”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成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或提供目的时,应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9. ⑨ “商城”不得将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的同意栏提前设定为已选。另外,应具体明示用户拒绝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时会受到限制的服务。“商城”不得以用户拒绝同意非必须收集项目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为由,限制或拒绝提供注册会员等服务。


第十八条(“商城”的义务)

  1. ① “商城”不得做出法律与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竭尽全力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
  2. ② “商城”应配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以使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网络服务。
  3. ③ “商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存在《标示•广告的公正化相关法律》第三条所述不当标示•广告行为,用户因此遭受到的损失将由“商城”承担赔偿责任。
  4. ④ “商城”不得向表示拒绝的用户发送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对于会员ID及密码的义务)

  1. ①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以外,对于ID与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本人。
  2. ② 会员不得将本人的ID与密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 ③ 会员发现本人的ID与密码被盗用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商城”,并遵循“商城”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 1. 申请或变更时注册虚假信息;
  2. 2. 盗用他人信息;
  3. 3. 变更“商城”发布的信息;
  4. 4. 发送或发布“商城”所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5. 5. 侵害“商城”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6. 损害“商城”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7. 在商城公开或发布淫秽或暴力性信息、视频、音频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链接“商城”与被链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1. ① 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以超链接(例:超链接对象中包括文字、图像与视频等)方式等连接时,前者称为链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链接“商城”(网站)。
  2. ② 链接“商城”在其首页或链接提示窗口明示对于被链接“商城”通过独自提供的商品等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负有保证责任时,则对交易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1. ① “商城”所编写著作物的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2. ② 在未得到“商城”事先同意的情况下,用户不得将使用“商城”过程中获悉的归属于“商城”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复制、发送、出版、分发、播放、以其他方法用于盈利目的或供第三方使用。
  3. ③ “商城”根据协议规定,在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向相关用户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解决纠纷)

  1. ① “商城”设立及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以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投诉,并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处理。
  2. ② “商城”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事项与意见。但,无法迅速处理时,应立即通知用户其原因和处理日程。
  3. ③ 用户就“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纠纷提出受害救助申请时,可能会由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审判权及准据法)

  1. ①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相关诉讼,应向当时用户所在地的法院提诉。若用户无地址,应向管辖住所的地方法院提诉。如果提诉当时,用户无地址或居住地不明确或居住在国外时,应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2. ②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诉讼适用韩国法律规定。


附则(生效日)本条款自 年 月 日起实施。附则(生效日)本条款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隐私政策

生效日期 : 2021-09-29

(株)三星MEDICOS(以下称“公司”)十分重视顾客的个人信息,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
公司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向您告知您所提供个人信息的使用用途与方式,以及为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



■ 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式

  1. a.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
    • o 注册会员、咨询、申请服务等时,公司收集如下个人信息 :
      • - 注册会员时 :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登录ID、密码、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未满14岁的儿童需提供法定代理人信息
      • - 申请服务时 : 地址、支付信息
  2. b. 收集方式
    • - 通过网页、书面形式、公告栏、电子邮件、活动申请、配送申请、电话、传真、信息收集工具进行收集


■ 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

公司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将用于下列用途 :

  • o 履行关于提供服务的协议、结算服务费用
    内容的提供、购买及支付、配送商品或发送账单等、金融交易身份认证及金融服务
  • o 会员管理
    使用会员制服务时进行身份认证、身份识别、防止不良会员的非法利用与非授权使用、确认注册意图、确认年龄、收集未满14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处理顾客不满等投诉问题、传达告知事项
  • o 用于营销及广告
    传达活动等广告信息、掌握访问频率或对会员使用服务进行统计


■ 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及使用期限

原则上,在达成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后立即销毁相关信息。但因下列理由,对于以下信息保存至明示的期限 :

  1. a.根据公司内部方针保存信息
    • 为防止不良会员再次非法利用、解决纠纷、协助调查机关,会员即使注销账号,会员信息也会自解除使用协议之日起保留oo年。
  2. b.根据相关法令保存信息
    • 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保存会员信息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令保存一定期限,保存期限如下 :
    • o 关于协议或取消订单等的记录
      • -保存依据 :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保存期限 : 5年
    • o 关于支付及配送商品等的记录
      • -保存依据 :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保存期限 : 5年
    • o 关于处理消费者不满或纠纷的记录
      • -保存依据 :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保存期限 : 3年
    • o 日志记录
      • -保存依据 : 《通信秘密保护法》
      • -保存期限 : 3个月


■ 个人信息的销毁步骤及方法

原则上,公司在达成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后立即销毁相关信息。销毁步骤及方法如下

  • o 销毁步骤
    您在注册会员时输入的信息在达成目的后,将转至单独的DB(纸质文件放入单独的文件箱),并根据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令的信息保护依据(参考保留及使用期限),保存一定期限后销毁。
    转至单独DB的个人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绝不用于除保管外的其他用途。
  • o 销毁方法
    以电子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将利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进行删除。


■ 个人信息的提供

原则上,公司不得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形除外

  • o 用户事先同意
  • o 根据法律规定或以调查为目的,调查机关按法律流程与方法要求提供信息


■ 所收集个人信息的委托

公司为履行服务,如下委托外部专业企业进行运营 :

  • o 委托对象 : [快递公司名称]
  • o 委托业务内容 : [快递公司委托内容]
  • o 委托对象 : [PG公司名称]
  • o 委托业务内容 : [PG公司委托内容]
  • o 委托对象 : 查看供货企业目录
  • o 委托业务内容 : [委托业务内容]


■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权利的行使方式

  • o 用户可随时查询或修改注册的个人信息,且可申请注销账号。
  • o 用户若要查询和修改个人信息,可点击“更改个人信息”(或“更改会员信息”等) ,若要注销账号(撤回同意),可点击“注销会员”,进行身份验证后亲自进行阅览、更正或注销。
  • o 或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形式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我们会立即采取措施。
  • o 当您要求更正错误的个人信息时,直至完成更正为止,我们将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如果已将错误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我们会立即将更正处理结果告知第三方,以便进行更正。
  • o 对于用户要求注销或删除的个人信息,公司将按照“公司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及使用期限”中明示的内容进行处理,且不会以其他目的进行阅览或使用。


■ 关于安装、运营及拒绝个人信息自动收集工具的事项

公司会启用随时收集和查找您的信息的“Cookie”等。Cookie是用于运营网站的服务器向您的浏览器发送的一个小型文本文件,会保存至您的电脑硬盘。
公司为下列用途使用Cookie。

  • o Cookie等的用途
    1. 1. 通过分析会员与非会员的访问频率以及访问时间等事项、掌握用户的爱好与关注领域、追踪踪迹、掌握参与各项活动的程度及访问次数等,进行目标营销及提供个人定制服务。
    2. 2. 您拥有设置Cookie的选择权。您可以通过设置网络浏览器的选项,选择总是允许会话cookie、每次保存Cookie时提示或阻止所有Cookie。
  • o 拒绝Cookie的方法
    1. 1. 拒绝Cookie的方法为,选择您使用的网页浏览器选项后,选择总是允许会话Cookie或每次保存Cookie时提示,或阻止所有Cookie。
    2. 2. 设置方法示例(如为IE浏览器) : 点击网页浏览器上方的工具 > Internet选项 > 隐私
    3. 3. 如果您拒绝安装Cookie,公司可能无法提供正常服务。


■ 关于个人信息的投诉服务

为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以及处理关于个人信息的投诉问题,公司指定下列相关部门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 o 您在使用公司服务时遇到的所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 o 公司将以最快的速度回应您的投诉事项。
  • o 如需对其他个人信息侵害进行举报或咨询,请咨询下列机构 :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privacy.kisa.or.kr / 不加区号直接拨打118)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kopico.go.kr / 1833-6972)
  • 大检察厅网络侦查科 (spo.go.kr / 区号 +1301)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cyberbureau.police.go.kr / 不加区号直接拨打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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